(2017)鄂0116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段德洋、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环境卫生清运所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洋,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环境卫生清运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84号申请人段德洋,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环境卫生清运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百秀街4号法定代表人:田常广,男,该所所长申请执行人段德洋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环境卫生清运所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6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德洋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环境卫生清运所协助申请人到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77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环境卫生清运所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案款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段德洋。申请执行人段德洋书面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6〕第6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