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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玉保与姚素兰、王旭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保,姚素兰,王旭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保,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肖月琴,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素兰,女,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王旭陵,男,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保与被执行人姚素兰、王旭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玉保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204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