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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乃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先影,唐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361号自诉人何先影,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人唐乃金,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自诉人何先影以被告人唐乃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乃金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何先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何先影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先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登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