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振川、赵伟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442号被保全人马振川,1,29岁,1987-09-26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赵伟敬,2,27岁,1989-11-16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州万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被申请人赵伟敬、马振川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沧州万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振川、赵伟敬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对其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