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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祖庭申请执行叶尔代、叶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祖庭,叶晓娟,叶尔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231号申请人:郭祖庭,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农民,住乌苏市。被执行人:叶晓娟,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被执行人:叶尔代,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苏市。本院在执行(2017)新4202执1231号郭祖庭申请执行叶尔代、叶晓娟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祖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0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即向叶尔代、叶晓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尔代、叶晓娟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偿付债务40500元。现申请执行人郭祖庭以与被执行人叶尔代、叶晓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1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