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79连云港友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友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79号被执行人连云港友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泰和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维林。连云港友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友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79号,执行依据:(2016)苏0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