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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灿、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灿,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灿,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君,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静,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灿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