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灿、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灿,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灿,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君,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静,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灿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保市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