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5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84南通市公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土兵、张祝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公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土兵,张祝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5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公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89号莘园大厦458室。法定代表人:周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兢兢,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土兵,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祝芹,女,196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公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土兵、张祝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602执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02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