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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昂弘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昂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224号原告:厦门昂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97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36203X。法定代表人:郑颖虹。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宾,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6759020P。法定代表人:邱建民。原告厦门昂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昂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89元,以上合计10758元,由原告厦门昂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成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