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8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界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界首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82行初14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6737-5。法定代表人张亚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光,界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界首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鸿雁审 判 员  丁 莉人民陪审员  牛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