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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振峰与王圣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峰,王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振峰,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坤,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徐振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3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徐振峰上诉称,被上诉人从未在诉状中所写的地址居住,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缺乏依据,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邑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圣坤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圣坤依据徐振峰出具的借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振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