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春军与祁超、王晓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军,王晓晨,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59号申请人吴春军,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晓晨,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祁超,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被执行人祁超给付申请人50000元,尚欠50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请款,发现被执行人王晓晨、祁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