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松与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松。被执行人李志华。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华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李志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松依据(2016)鄂020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