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快速电梯与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公司,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3826号原告: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邹城市。法定代表人:陈世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橹,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秦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营,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电梯使用提供质保服务。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电梯的随机资料、安装资料、注册资料、电梯钥匙等相关材料。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6日签订《电梯设备购销合同》,原告支付了价款及安装费用,被告虽完成了安装但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电梯使用,承担质保服务,也未向原告交付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养说明书、电路图、接线图、机械结构图、检验合格报告、检验合格证、注册登记表、电梯钥匙等与电梯有关的各类材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电梯设备购销合同》,被告已向原告供应了电梯设备。2、电梯设备的安装与保养是济宁市任城区开元建安工程公司邹城圣鑫项目部(以下简称圣鑫项目部)与济宁市佰安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安迪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由佰安迪公司安装,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到货后是散件,只有安装检验完成后,才能统一向购买方提供电梯的随机资料。被告已经将随机资料移交电梯安装公司,被告与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设备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电梯设备18台,总价款22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安装地点在邹城市圣鑫小区工地。合同第16、1条约定“乙方(即被告)指定济宁市佰安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安装单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电梯设备价款,被告也交付了电梯设备。在随后的安装实施过程中,圣鑫项目部与佰安迪公司相继签订了电梯供货与安装合同,佰安迪公司在圣鑫小区工地已将电梯安装完毕并进行了相应的运行保养服务。因佰安迪公司与圣鑫项目部就安装费用产生纠纷,佰安迪公司拒绝提供随机资料。原告提供的收据证实,原告将电梯安装费用597000元经佰安迪公司同意转交给圣鑫项目部负责人王天宣。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随机资料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电梯款,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电梯及随机资料。被告指定佰安迪公司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应当将随机资料交付原告,不能以安装费用为借口扣留随机资料,且原告已支付该费用,至于案外人王天宣是否实际支付,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随机资料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将随机资料移交电梯安装公司,被告与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公司电梯随机资料(包括安装资料、注册资料、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相关材料)。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庆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