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初44号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二区*层***室。法定代表人:赵培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恒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贵溪镇工农路白银路口。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新村居委工农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洪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市恒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周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新审 判 员 马秀英审 判 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雪静书 记 员 冶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