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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志宏与张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志宏,张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547号原告:解志宏,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春,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解志宏与被告张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解志宏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