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蛟、孙培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蛟,孙培杰,赵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54号申请人刘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孙培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晓晓,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蛟与被申请人孙培杰、赵晓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晓晓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龙泉花园6号楼5单元101户房产一处,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8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晓晓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龙泉花园6号楼5单元101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