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简玉燕、苏金英等与秦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玉燕,苏金英,秦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2533号原告:简玉燕,女,汉族,1983年6月28日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苏金英,女,汉族,1979年3月8日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秦燕,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艳,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简玉燕、苏金英诉被告秦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简玉燕、苏金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玉燕、苏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玉燕、苏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简玉燕、苏金英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