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苑县恒逸商贸有限公司、王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恒逸商贸有限公司,王富龙,王小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187号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富强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97387。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联社职工。被告清苑县恒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城区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22000009554。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富龙,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王小杰,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清苑县恒逸商贸有限公司、王富龙、王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富龙、王小杰共有的在王富龙名下的位于涿州市华阳路西段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号:涿国用(2008更)第06-149号】权证项下的723.60㎡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双塔办事处华阳西路55号(房屋产权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0186**号)权证项下的1328.01㎡的商业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富龙位于涿州市华阳路西段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号:涿国用(2008更)第06-149号】权证项下的723.60㎡土地使用权,查封时间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处分。二、查封被告王富龙位于双塔办事处华阳西路55号(房屋产权证号:涿房权证双塔字第新0186**号)权证项下的1328.01㎡的商业房产,查封时间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芹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