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红英与吴耀兰刘传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英,吴耀兰,刘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孙红英,女,汉族,1979年04月12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9********。被执行人:吴耀兰,女,汉族,1965年05月02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被执行人:刘传中,男,汉族,1964年08月14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4********。申请执行人孙红英与被执行人刘传中、吴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传中、吴耀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红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8日,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红英借款本金300000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垫付的诉讼费5800、公告费330、保全费202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