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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杰、曹丽与王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杰,曹丽,王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276号原告:吕杰,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曹丽,女,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涛、陆一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华,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吕杰、曹丽与被告王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吕杰、曹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杰、曹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杰、曹丽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吕杰、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