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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本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兹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兹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459号原告:陈本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本召,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兹奎,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召诉被告李兹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本召负担。审判员  陈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