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维敏与高萍、吕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敏,高萍,吕维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40号原告:吕维敏,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高萍,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吕维鹏,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吕维敏与高萍、吕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吕维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维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维敏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