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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维敏与高萍、吕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敏,高萍,吕维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140号原告:吕维敏,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高萍,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吕维鹏,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原告吕维敏与高萍、吕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吕维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维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维敏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