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春荣与孙贵荣、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荣,孙贵荣,刘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552号原告:马春荣,女,194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原告代理人:郭玉芝,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贵荣,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刘志勇,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马春荣与孙贵荣、刘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马春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春荣负担。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