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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365号原告: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周卫国。原告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