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峨眉山市龙池镇。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吕元正,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元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峨眉山市龙池镇的家中长期容留彭某、林某甲、许某某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1、2017年4月中旬,邹某某在该处以30元的价格与林某甲发生性关系。2、2017年4月底,刘某某在该处以30元的价格与彭某发生性关系。3、2017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处现场挡获彭某、林某甲、许某某三人,并现场抓获分别与林某甲、许某某发生性行为的马某某、林某乙等人。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才容留卖淫,现在触犯了法律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认为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交纳罚金,患有疾病,是政府帮扶贫困户。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