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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8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曾慰笑与王晃权、姚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慰笑,王晃权,姚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805号原告:曾慰笑,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晃权,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姚焕兰,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曾慰笑诉被告王晃权、姚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慰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慰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慰笑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曾慰笑承担。审判审 判 员  陈志彪人民陪审员  黄彩当人民陪审员  梁见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