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8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曾慰笑与王晃权、姚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慰笑,王晃权,姚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805号原告:曾慰笑,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晃权,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姚焕兰,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曾慰笑诉被告王晃权、姚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慰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慰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慰笑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曾慰笑承担。审判审 判 员 陈志彪人民陪审员 黄彩当人民陪审员 梁见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