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仕玲申请宣告黄志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仕玲,黄志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特66号申请人:温仕玲,女,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黄志芬,女,193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系黄志芬的外甥女),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温仕玲申请认定黄志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温仕玲称,申请人温仕玲与被申请人黄志芬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黄志芬于2015年3月6日因脑出血入住医院至今,经医院诊断为二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血管性XX,脑内出血后遗症等多种疾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护理,已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现黄志芬配偶温义祥已去世,黄志芬父母也已去世,黄志芬与温义祥育有二个子女温仕宽、温仕玲,现二子女协商一致由温仕玲担任黄志芬的监护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黄志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温仕玲为黄志芬的监护人。向阳称,温仕玲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黄志芬与温义祥系夫妻关系,温义祥于2013年1月9日去世,黄志芬与温义祥有两个子女:温仕宽及温仕玲。审理中,经温仕玲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黄志芬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黄志芬诊断: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黄志芬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温仕宽到庭陈述,温仕宽同意向阳担任诉讼过程中黄志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仕宽也同意由温仕玲担任黄志芬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本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做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温仕玲作为黄志芬的女儿,可担任其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志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温仕玲为黄志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