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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邢云东、新泰市翟镇兴隆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524号申请人:邢云东,男,1967年7月16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兴隆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同新,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邢云东与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兴隆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云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兴隆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邢云东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翟镇兴隆屯村村民委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邢云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