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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卫全珍、卫小保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全珍,卫小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6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全珍,男,193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小保,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卫全珍因与被上诉人卫小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全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全部改判。2、卫小保赔偿卫全珍房屋维修费400元,判令卫小保停止侵害并排除一切妨害,赔礼道歉。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卫小保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卫小保答辩不按要求回答上诉人诉状事实。卫小保扒房前18年,其房内从未伤害,重建时违村规、留空地、垫高地基造成三季积水,却言自己房上流水。村规界石两边各留50,违背村规留空地130厘米。村干部调解,抗拒村里调解。原审法官偏袒卫小保,认可卫小保谎言。原审法官偏袒一方,枉法裁判,卫小保违反民法造成上诉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请求中院调查落实,依法重新判决。庭审中另补充意见是:被上诉人盖房后导致其家的水排不出去,不能居住,家里米、面、电器都不能放。下雨以后家里的水出不去,被上诉人盖房后和其的房子中间留有空地,但村里规划两间房中间没有空地,被上诉人盖房没有盖满,被上诉人的房地基高,我的房子地势低,导致水流不出去,被上诉人家的排水也流到了我家,水都洇到了我的房子上。一审时我否认了被上诉人所述,但判决认定我认可了被上诉人所述。希望法庭依法判决。卫小保答辩认为,1、无侵害卫全珍相邻权的事实。卫全珍房屋墙壁受潮的主要原因系自家屋顶流水浸泡所致,另外外墙未粉刷、地基渗水有一定关系,但与答辩人无关,卫全珍对其提起诉讼系错误行使诉权,答辩人保留进一步对其不法行为予以追究的权利。2、关于卫全珍上诉称本人重建时“违村规、垫高地基致三季积水越界造成”,其言无任何事实依据。本人建房完全依据村委及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宅基地和卫全珍相邻,本人宅基地地势比卫全珍家的高约30公分是因为丘陵地区地势原因,并非本人故意垫高地势。3、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亲自到现场予以勘察,并且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员,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该判决内容,同时依法驳回卫全珍的上诉请求。卫全珍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卫小保赔偿卫全珍房侵害维修费400元,并立即停止侵害卫全珍房屋行为,排除相关妨害,赔礼道歉。原审经审理查明,卫全珍和卫小保系相邻关系,2016年9月3日卫全珍、卫小保两家相邻矛盾经济源市轵城镇卫沟村民委员会干部卫发喜、小队干部耿东生协调处理未果,酿成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卫全珍起诉卫小保侵害其房屋,一方面卫全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事实与卫小保之间有关联性;另一方面,卫全珍对卫小保举证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予以认可,这与卫全珍的诉讼请求存在矛盾。故卫全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卫全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卫全珍负担。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卫全珍、卫小保宅基地位于济源市轵城镇××组,两家左右相邻。卫小保的房屋建造时间晚于卫全珍,卫全珍的房屋墙壁厚18厘米,距离宅基地界石约20厘米,卫小保的房屋基础高于卫全珍房基至少30厘米,卫小保建房时,在两家相邻处留了约130厘米的过道,过道的地面进行了硬化,雨水虽然在卫小保的宅基地范围内排出,但距离卫全珍房屋较近。卫全珍认为其屋内墙皮脱落是卫小保的过道排水所致,请求村委干部解决,村委干部确定了排水解决方案,卫小保不予实施。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与卫沟村有关干部沟通,经村干部征求卫全珍、卫小保意见并提出整改方案,但未达成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卫全珍认为其屋内墙皮脱落、潮湿等是卫小保排水造成的,但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请求判令卫小保赔偿房屋侵害维修费400元并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卫全珍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但是,由于卫全珍的房屋地基相对低于卫小保,中间过道增宽又是卫小保建房留下一米多空地导致,因此卫小保对由此带来的雨水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出,以免因排水不畅或者靠近卫全珍房屋一侧排水危及卫全珍房屋的正常使用,卫全珍对此的请求正当,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予以驳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具体排水措施,应当符合水泥硬化防止渗漏、排水通畅无积水和靠近卫小保房墙一侧排出三个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二、卫小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与卫全珍相邻的过道内采取适当的排水措施进行排水,该措施至少满足“水泥硬化防止渗漏、排水通畅无积水和靠近卫小保房墙一侧排出”三个条件,具体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结合卫沟村有关干部确定并验收。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卫全珍负担90元,由卫小保负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卫全珍负担90元,由卫小保负担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汉洲审 判 员  赵旭安代理审判员  琚磊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