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惠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倩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惠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倩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943号原告:六安市惠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七里站交管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268583(1-1)。法定代表人:关海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倩莉,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六安市惠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倩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的合同履行期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倩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惠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倩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六安市惠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