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萍、刘根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刘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根源,男,1952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李萍与刘根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根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根源的银行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