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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帅与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帅,徐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55号原告:许帅,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徐浩,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许帅与被告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周新光人民陪审员  黄炜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