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帅与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帅,徐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555号原告:许帅,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徐浩,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许帅与被告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周新光人民陪审员 黄炜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