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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朝辉与刘亚娟、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辉,刘亚娟,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辉,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亚娟,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朝辉与被执行人刘亚娟、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51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亚娟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5幢6F110】有车库一套;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5幢6F108】有车库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刘亚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5幢6F110】(产权证号:201610841**)的车库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刘亚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5幢6F108】(产权证号:201610841**)的车库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