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志朋、赵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朋,赵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朱志朋,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赵新杰,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朋与被执行人赵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志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广 成审判员 周福宽审判员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秀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