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林与被告姚时明、姚位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林,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2937号原告:刘金林,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退休,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时明,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姚位洗,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陆克珍,女,195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刘金林与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金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强,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上列被告姚位洗与被告陆克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有效婚姻起始日期为1975年3月1日,后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登记离婚。2015年5月29日,被告陆克珍、姚时明共同向原告刘金林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刘金林现金人民币计肆万元正(40000元)”;2015年11月份,被告姚时明、陆克珍又共同向原告刘金林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刘金林贰万元正(20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借到上述借条载明的钱款后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以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为共同被告,于2017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称上述两笔出借款均以现金方式,并于被告出具借条当日交付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被告婚姻档案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银行取款凭证,并结合其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陆克珍、姚时明不仅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能证明涉案出借款原告已实际交付给该两名被告。现原告要求共同借款人陆克珍、姚时明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时,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利息存在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自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主张借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又因陆克珍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姚位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借款并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姚位洗对本案的借款承担共同的清偿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也应予支持。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己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金林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对本项债务���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姚时明、姚位洗、陆克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朱模宝人民陪审员 崔建美人民陪审员 朱晓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