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昊,刘丽,杜运兵,杜海兵,张汇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展昊,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运兵,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海兵,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汇丰,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展昊与刘丽、杜运兵、杜海兵、张汇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贾建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3月9日,依法将刘丽、杜运兵、杜海兵、张汇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贾建榜的银行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4、2017年3月16日、4月1日查封了刘丽和张汇丰名下的汽车档案手续;5、2017年7月31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6、2017年7月31日,向申请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