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文��与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聪,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民初181号原告:方文聪,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首辅路国华时尚公寓。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方文聪诉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文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文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自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共计592天),按照每日127.83元计算,共计75675.36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张居正路南侧国华时尚公寓房屋。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交付房屋,但被告迟延至2016年8月15日前才向原告交付房屋;第九条约定:“(2)逾期超过30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接受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履行,自本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契税、代办房产证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也未能按照承诺向原告返还装饰费用,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对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坐落于沙市区张居正路南侧国华时尚公寓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795.46元,总价款为426100元;原告向银行申请290000元按揭贷款,其贷款由银行直接划给被告,原告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房屋总价款扣除个人拟按揭贷款数额以外的所有房款136100元及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税费、贷款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9415元;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告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13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载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国华时尚公寓售房款136100元。2013年11月5日,原告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保证人与���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荆州支行共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原告申请购房担保贷款290000元,全部借款直接划入被告在该银行设立的账户。2016年8月8日,被告向全体国华时尚公寓业主发布《交房告知书》,通知业主于2016年8月10至2016年8月25日办理入住工作。2016年8月15日,原告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方文聪与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其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方文聪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4年12月31前交付房屋,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即2016年8月15日(592天)止的每日按以已交付房价款426100元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即75675.36元(426100元×0.0003×592天)。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5675.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文聪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5675.3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荆州润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