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朱金初、朱建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朱金初,朱建萍,王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露,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如东县。被执行人朱金初,男,1960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朱建萍,女,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王文林,男,196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初、朱建萍、王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09260.31元,已扣划被执行人王文林的工资款人民币61921.94元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039元已从被执行人王文林的工资款中扣缴。考虑到三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对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继续执行,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巴大饲料有限公司撤销本案继续执行的申请;本院(2016)苏06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惠慈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红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