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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兴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兴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68号罪犯郭兴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犹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兴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807元,并对赔偿总额63614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郭兴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兴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兴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郭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兴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761.50分,表扬六次(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521.50分)。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55元。罪犯郭兴平此次减刑仅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郭兴平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郭兴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属于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对象;罪犯郭兴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郭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郭兴平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兴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