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管殿书、马庆章、汪秀莲与何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章,管殿书,汪秀莲,何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102号原告:马庆章,男,1954年6月13日生,住磐石市。原告:管殿书,女,1953年6月18日生,住磐石市。原告:汪秀莲,女,1958年10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告:何永波,男,1966年12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北京路156号。负责人:张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涛,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法务、诉讼岗位工作人员。马庆章、管殿书、汪秀莲与何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马庆章、管殿书、汪秀莲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庆章、管殿书、汪秀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退还马庆章、管殿书、汪秀莲520.00元,由马庆章、管殿书、汪秀莲负担520.00元。审判员 杨本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