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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安学明、程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安学明,程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7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关镇中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光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刚,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安学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程咏,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被告安学明、程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学明、程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