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赵问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007号。主要负责人:覃政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问斌,男,壮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黄文天,男,壮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问斌、黄文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文天以其妻子黄英梅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并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文天以其妻子黄英梅的名义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开设账号为21×××65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人民币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