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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262吕金才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金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金才,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二年级文化,个体,住扬州市邗江区。199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25日因涉犯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金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苏108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金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吕金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金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吕金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金才撤回上诉。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庆琳审判员  蔡 铭审判员  陈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夏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