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陈世统与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统,张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079号原告:陈世统,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张权,男,汉族,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原告陈世统诉被告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世统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陈世统负担。审判员 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丽亚 吾 拉别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