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新诉被告高路路、王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新,高路路,王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335号原告刘继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XXXXXXXXXX。被告高路路,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XXXX。被告王鹏,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XX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本院审理原告刘继新诉被告高路路、王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继新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