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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漳平台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傅德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漳平台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傅德水,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漳平台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李庄村松金山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750193209。法定代表人邱昭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德水,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龙岩市漳平台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德水、陈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未履行(2016)闽088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小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813元,并转为本案的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