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国旗与王兴启、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旗,王兴启,王盼,刘艳梅,张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946号原告:王国旗(又名王红旗),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王兴启,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王盼,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刘艳梅(王兴启之妻),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张义强,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王国旗与被告王兴启、王盼、刘艳梅、张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无具体诉讼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