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09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138房。法定代表人文日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法定代表人易立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龙,男,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50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