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敏与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357号原告:刘敏,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398号涵相大厦。法定代表人:陆序展。原告刘敏与被告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关注公众号“”